转载自 卑迩弗已

案件概要

本案中,借款人收到出借人的相关款项当天即将部分款项转给三人,出借人以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居间法律关系认为出借人所转的部分款项系居间费,但经审理查明,出借人并未委托第三人借款,且第三人对居间费的计算标准不清楚及居间费收取方式远超合理比例等情形,综合认定案涉《居间服务合同》实际是根据出借人的要求“砍头息”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借款本金要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