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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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下发4号文(新18号文)执行细则:《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前由于原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到2010年底终止,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继续执行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4号文),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
此前由于原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到2010年底终止,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继续执行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4号文),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