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称,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原文——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