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网络荐股)开始收费,也就意味着它已经违法了。”陈岱松介绍说,按照1997年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就属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这也就意味着,网上荐股者收费后,就属于从事证券业务。”

陈岱松指出,在这样的前提下,收费的个人荐股者就已经违反了《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