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股吧企业单位财务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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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