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并修订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公司开展新业务并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比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应当表意清晰、指向明确,紧贴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得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